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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夫妇销售问题卤肉 致两名儿童中毒获刑

2013-05-23 12:04:13     

  为使自家的卤肉色泽鲜艳,无良夫妇竟然在卤水中掺入过量的亚硝酸盐,致使两名无辜儿童中毒。近日,由四川省古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泽秀、陈明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明望、罗泽秀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8月起,被告人罗泽秀、陈明望夫妇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许可的情况下,自购原料生产卤肉,并在该县下桥农贸市场入口处设摊销售。2012年5月31日下午,朱远芳在被告人处购买了少量卤鸡爪给其孙女黄怡、黄欣(均为化名)食用后,被害人黄怡、黄欣出现肚子痛、嘴唇发紫、昏迷、抽搐等异常反应,送医院救治后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随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被告人家中剩余的卤制品,提取了被害人黄怡、黄欣当天食用剩下的卤鸡爪。经鉴定,上述卤制品的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其中五花肉的亚硝酸盐含量为936.56mg/kg,卤鸡爪的亚硝酸盐含量为342.88mg/kg。均不符合卤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量小于等于30mg/kg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案发后,二被告人对自己在卤水中添加过量亚硝酸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据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古蔺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因食品安全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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