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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将防性侵教育入法

2013-06-27 10:00:21     

广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二审规定学校应进行防性侵教育禁止家长让未满10岁的子女独处

本报讯(记者卢文洁)针对近期校园性侵案频发,广州市拟立法规定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二审,新增“防性侵教育”内容,但其执行力度遭到质疑。草案中“家长不得让未满10周岁的子女独处”的规定同样遭遇惩处力度不足难以有效施行的问题。

防性侵教育首次写入条例

草案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草案还提出,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相应的辅导。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强说,目前中小学校都设有法制教育课和思想品德课,但没有专门安排防性侵教育的内容。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了学校的防性侵教育内容后,就可以从立法角度指引学校开展防性侵教育,使防性侵教育具备强制性。

但条例只规定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没有规定具体课时,在现实中如何落实呢?魏强表示,防性侵只是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内容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是专门的防范性侵专项法规,不太可能在细节上规定得面面俱到。但实际上学校有无开展防性侵教育,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进行监督和检查,人大也可以对教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会“有令不行”。

禁止让幼童独处惩处不足

6月21日,南京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尸体已经风干。幼童父亲因犯罪被关押,母亲则不知所终。实际上,此类因儿童关在家中无人监护引发的悲剧并不鲜见。

广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父母或监护人让10周岁以下儿童独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禁止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很有现实意义,但处罚力度显然不“给力”,无法确保规定能落地。

“对这个规定相信很多人非常认同,但一看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可能就要失望了。”魏强说,法律条例应该尽可能刚性,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尽可能具体和明确,例如广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对中小学生课业减负、校车安全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在禁止低龄未成年人独处上,地方性法规目前还没办法突破“权限”。

魏强解释说,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广州制定地方法规时,必须在上位法的规定下立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内容。据他所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会被剥夺监护权,国家临时承担监护责任,但这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实行的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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