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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监管 孩子溺亡是否追究家长刑事责任?

2013-07-05 11:35:18     

  孩子游泳应当在规范的游泳池,并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

  夏日玩水要特别注意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今,不到4年时间东莞有116人溺亡,其中15岁以下儿童70人;而今年,截至6月20日东莞就已有8名学生溺亡。

  翻阅这70名儿童的溺亡案例,90%的儿童溺亡事件发生时,家长都不在身边;家长疏于监护,甚至说“总不可能将孩子拴在裤腰带上,或者锁在家中”。

  家长疏于监护,导致幼小的孩子溺亡,该不该追究家长的刑责?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法严惩;但也有学者表示,追究家长刑责,是推卸了社会的责任。

  东莞市政协委员梁聚峰则提出,“该安慰的要安慰,但是该罚的还是得罚,正是因为人们老是喜欢把这些东西纠缠在一起,才使得未成年人的保护总是有漏洞”。

  记者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所做的不完整统计显示,2010年至今,东莞不到4年的时间里已溺亡116人,其中15岁以下儿童为70人。

  在这70名儿童的溺亡事件中,有多少是因为家长疏于监护而最终酿成惨剧的?记者统计的数据显示,90%的儿童溺亡事件发生时,家长都不在身边。知道孩子溺亡后,家长才匆匆忙忙赶来。

  溺水事件:

  孩子总是“偷偷”游泳

  “孩子是自己跑出来的”,“几个孩子放假了自己出来玩”,“我们要上班,孩子自己在家里”,过往的溺亡事件报道中,家长常常这样哭着描述孩子出来游泳的经过。

  今年5月,9岁男童谢兵伟在望牛墩中心小学附近小河涌洗脚时不慎落水溺亡,家长曾告诉记者,那天下午孩子吃完饭自己和同学出去玩了。

  “儿童溺亡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主任乔森律师说,“孩子偷偷游泳一不小心就溺水。”

  诉诸法律:

  法院多判家长担主责

  极少有家长在孩子溺亡后,尽管悲痛欲绝,伤心难忍,但仍勇于自我批评,自己承担责任。“人没了,赔点钱给家长总是应该的。”一名溺亡儿童的家长曾这样跟记者说。

  因此,有的溺亡儿童的父母在孩子遗体都不曾火化的情况下,就坚持将水库、湖泊、池塘、江河等原本并非游泳场所的管理方和当地政府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而这些地方,有的早已明令禁止游泳。

  记者翻阅这70名溺亡儿童的案例,去法院起诉的有20多起,更多的则是私下找村委会、管理方要求赔偿,父母、亲戚、老乡,团团包围,事情不解决不肯罢休。

  迫于种种压力,有的村委会等单位愿意私下给予家长3万元到5万元,或者更高金额的赔偿;如今年5月望牛墩9岁男童谢兵伟的溺亡案例中,学校最终一次性给予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

  而告上法庭的,法院判决的结果则多无法让家属满意。记者看到,不少溺亡案例,法院判家长承担80%、90%,甚至全部的责任,家长监护不当才造成孩子溺亡。

  观点碰撞:

  正方

  家长疏于监管

  应当依法严惩

  “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立法机关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法律责任。”昨天下午,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讲师、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这样说。

  他表示,按理说,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监护人无需担责,可以“逍遥法外”。

  “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只有这样, 监护人才能不敢掉以轻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多、更大、更好的保障。”胡乐乐说。

  反方

  追究家长的刑责

  是推卸社会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刘山鹰则认为,“孩子溺亡后还要追究家长的责任,不但会对整个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也把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给推卸掉了”。

  “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来说,发生溺亡事故后再去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是很不现实的。”刘山鹰表示,现在监护缺位的现状是由社会结构、经济机构等因素决定的,比如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把孩子放在家里,如果孩子出事了就要追究家长责任的话,那涉及的人群就太多了。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也认为,虽然原则上家长监护不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孩子已经溺亡,如何追究家长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明确。但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可以在做好精神方面的安慰后,再对其进行劝诫或批评。

  各方声音

  市政协委员、东莞中学教师梁聚峰:

  该安慰要安慰,该罚还得罚

  东莞市政协委员、东莞中学教师梁聚峰认为,如果孩子溺亡,对监护失职的家长一定要追责,这是非常重要的。

  “在孩子出意外的各种责任主体中,特别是对于不满12周岁的孩子,监护不力的家长的责任更是第一位的,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亲情、道义上的责任。”梁聚峰说。

  而对于家长经历伤痛还要被追责是否太过严苛,梁聚峰表示,感情问题和法律问题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两者不能混淆。“对经历伤痛的家长,该安慰的要安慰,该进行人道主义补助的要补助,但是该罚的还是得罚。”他说,正是因为人们老是喜欢把这些东西纠缠在一起,才使得未成年人的保护总是有漏洞。

  为此,梁聚峰也希望,在法律上,孩子如果出了意外,对监护失职的家长有一个明确的追究办法,同时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都应不断完善。

  市民:

  守护孩子的安全是共同的责任

  对于暑期孩子的安全监护问题,有不少市民表示,家长作为孩子安全的监护人,确实应当肩负相应的责任,但是日常监护也存在一些困难。

  “总不可能将孩子拴在裤腰带上,或者锁在家中,毕竟我们也得养家糊口。”市民姜先生说,孩子的安全问题事关重要,面对不断增强的社会竞争压力,家长既要保证家庭收入来源的稳定,又要担负孩子的监管责任,压力重大,因此,守护孩子的安全更应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市民吴先生也表示,水库游泳具有一定危险性,尤其不适宜儿童游泳,但是擅自进入水库游泳的人,一般都会选择较为偏僻、人少的地方,监护人经常难以及时发现。

  “一些年纪稍长一点的孩子 ,家长根本不可能长期跟随着,只能对其进行一些安全教育的引导。”吴先生说,如果水库管理方未尽到规定的义务,肯定应该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他山之石:

  美国禁止未满12岁儿童独处

  不少西方国家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会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

  而广州也在去年出台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该草案广州市人大已经通过,但是还需要广东省人大通过,才能正式实施。中山大学法学院杨建广教授是该草案的起草组组长。

  杨建广表示,这一草案有对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家长的惩处性措施,如由当地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对为履行监护责任的家长采用训诫、具结悔过等方式进行惩处。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看护还有一些明确的要求,如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处于容易溺水的场所。

  “训诫、具结悔过等方式,虽然力度比较轻,但已经跨出了一大步。由公安机关出面,让家长知道未履行监护职责是错误的,是有社会方面强制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杨建广说。

  提个醒

  游泳最好选择规范游泳场所

  夏日炎炎,到水里游泳当然最消暑、最痛快的,可去水库、河道游泳并不安全,去正规的游泳池才是正确的选择。

  除了安全因素之外,为了自身的健康,市民也应尽量选择规范的游泳场所,选择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游泳场所,进门先看明显处有无悬挂卫生许可证、警示标志,同时要留意市卫生部门发布的合格泳池名单。

  从2010年开始,东莞的游泳场所就开始进行量化分级管理,也就是先对泳池的卫生状况进行评级,按照状况好坏依次分为A、B、C级,所以市民应该尽量选择等级高的泳池畅泳。

  另外,游泳是为健身,千万不要伤身。东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告诉记者,市民切记不要在饭前饭后、剧烈活动后游泳,因为空腹游泳会影响食欲和消化功能,还容易在游泳中发生头昏乏力等意外情况;而饱腹游泳亦会影响消化功能,还会产生胃痉挛,甚至出现呕吐和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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