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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游泳课溺亡 家长索赔游泳馆130万

2013-09-11 11:20:15     

5岁女童小玉(化名)在北京国际温泉酒店泳池内学习游泳时,不幸溺亡。

事发后,游泳教练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批捕,因认为游泳馆和游泳培训中心在明知小玉未学会游泳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和看管的义务,小玉的父母起诉开办游泳班的两家单位索赔128万余元。

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意外5岁女童酒店泳池溺水身亡

李女士回忆,2012年5月起,5岁的女儿小玉和4名小伙伴一起到西三旗的北京国际温泉酒店游泳馆学习游泳。

7月3日晚6时,此时的小玉还剩下两节游泳课,李女士和朋友将小玉和其朋友的孩子带到了游泳馆,由于按照游泳馆的要求,李女士所穿的鞋子不能直接进入游泳池附近,因此,李女士将小玉托付给了朋友,让其将小玉交给游泳教练。

45分钟后,有家长神色慌张地跑过来告诉李女士,她家孩子出事了。李女士慌忙跑进游泳馆,看见小玉躺在泳池边,身旁有呕吐物,一名教练正对孩子进行人工呼吸。

当晚7时30分,救护车赶到酒店,将小玉送往医院。不幸的是,小玉最终不治身亡。

挣扎半天教练安全员没发现

小玉身亡一周后,李女士和丈夫看到了警方提取的游泳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时,小玉在水中挣扎了半天,但泳池边的安全员和录像监控者都没有及时发现。

李女士认为,酒店监控录像存在死角,根本就没有拍到小玉是何时、又是如何进入1.3米深的理疗池的。而且此前家长都曾得到口头承诺,每位游泳教练带的小学员不超5名。可小玉出事那天,每位教练所带学员超过10人。

李女士认为,培训中心教练未尽到职责,因此将游泳培训中心和游泳馆告上法庭,索赔近130万元。

现场被告:让孩子脱离视线监护人未尽责任

据了解,庭审前,两个被告追加了和小玉一起参加游泳班的另一个孩子小薇(化名)及其监护人为第三人。两家被告表示,当天小玉的父母让小薇的母亲帮忙看管小玉,但是小薇的妈妈擅自离开了两个孩子,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案第一次开庭时,游泳馆辩称,小玉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本身存在疏漏。因为小玉的监护人当时所穿鞋子不适合进入游泳馆,是委托朋友送孩子进的游泳馆。在进入游泳馆这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时,让孩子脱离自己的看护范围,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家长监护的孩子不允许进入游泳馆。”游泳馆认为,该馆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牌、顾客须知以及多处救生岗,还有救生员巡逻,“小玉出事后,我们立刻进行了专业救治,及时拨打999电话。”

游泳培训中心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进入温泉池玩耍溺亡,而并不是参加训练造成的。“儿童学习游泳区域是有划分的,理疗池旁边没有救生员在场,理疗池和儿童游泳池很近,儿童游泳池旁有救生员。”

“孩子当天没有参加培训,我们没法对受害人负责。”游泳培训中心一方认为,急救车未能及时赶到,也是小玉死亡的原因之一。事发温泉池注满水是1.3米,但从监控录像看出,水池没有注满水,“基本就是1.1米,正常情况小孩不至于溺死,但是温泉池水温高一些,有些人会眩晕。”

原告:游泳馆没做好准备就招收未成年人

李女士一方则表示,即便孩子没有参加培训班,作为游泳馆的承办方也有一定的责任。

孩子进入游泳场馆没有成年人陪同,游泳馆有关人员应该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这种后果完全是因为培训班和游泳馆对招收未成年人学习游泳没有做好充足准备。

相关新闻教练曾经被批准逮捕

事发当天晚上,小玉的姨妈拨打了报警电话,昌平区公安分局回龙观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

2012年7月19日,昌平公安分局以教练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立案侦查,检方随后批准逮捕了曹某。

2013年1月28日,因证据不足,昌平检察院对曹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据小玉出事时在场的教练回忆,事发当晚,他正带着几名孩子做准备活动,小玉穿着泳衣跑过来。由于眼睛不适,小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来上课了。她告诉教练,当天她不游泳,然后就和另一名小朋友跑到一边玩去了。当时,该名教练并没有把这当一回事儿,在教别的小朋友游泳,直到小玉出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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