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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孕妇偷吃内地堕胎药 因非法堕胎罪被抓

2013-11-25 10:57:30   南方都市报  

香港一名39岁的妇女,在家中服用在内地购买的堕胎药,令腹中五个月大的胎儿产出后夭折,警方已以非法堕胎的罪名将其拘捕。据其邻居透露,她与前夫育有两女一子,与现任丈夫也育有一名女儿,且她已经为人外婆,二女儿已做人母。

香港警方消息指,前晚近10时,接获一名54岁男子报案,称其39岁的妻子在崇正新村的家中流产。警方接报调查,救护人员将孕妇与流产的婴儿一同送往博爱医院,但婴儿被证实已经死亡,随后清晨移送殓房,等待剖验报告确认死因。

警方经初步调查,怀疑该名39岁的产妇曾经服食由内地买来的堕胎药,令腹中五个月大的胎儿流产。警方以涉嫌使用药物导致非法堕胎的罪名将她拘留,现在正接受调查,案件由元朗警区刑事调查队五队跟进。

据该产妇的邻居透露,这名产妇已经第五次怀孕,她与前夫育有两女一子,其中23岁的大女儿已经成家立室,约18岁的二女儿也已经为人母亲,即她已经为人外婆,同时她与现任丈夫也育有一个2岁大的女儿。

根据香港的相关法例,合法终止怀孕必须经过申请。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条规定,要申请终止怀孕,必须经两名注册医生共同确信: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所构成的危险或对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比终止怀孕为大,或胎儿出生后极有可能身心不健全并足以造成严重伤残。例如孕妇未满十六岁,或孕妇在三个月内曾向警方报案,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的受害者,有关注册医生可以此推定,继续怀孕对该女子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会产生损害的危险比终止怀孕大。

此外,接受合法终止怀孕的妇女,怀孕期不得超过二十四周,但若为挽救孕妇生命而进行者则属例外。合法的终止怀孕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医院或家计会手术室内由注册医生施行。在香港,无论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堕胎,都会被判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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