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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孕妇请假有特权

2014-03-11 10:17:03   新民网  

刘女士怀孕后被诊断有先兆性流产,通过网络方式请假保胎,不料被公司拒绝。双方沟通无果后,公司就发出公告,以刘女士“已旷工十个工作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经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法庭判决公司赔偿刘女士4万元。

刘女士今年29岁,是一名公司职员。去年下半年,怀有身孕的刘女士出现了先兆性流产的症状,随后刘女士通过网络方式向公司递交了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又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请假单及医院出具的检查单等,以需要保胎为由提出请病假,公司的副总经理没有予以批准。双方多次沟通均未果后,公司于8月14日发出公告,以刘女士“已旷工十个工作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

刘女士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仲裁庭裁决确认刘女士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余元。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请求判令无需依照仲裁裁决书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称在近3年里,刘女士每每请假,都漠视公司的规定和纪律,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间经常性请假,给公司正常运转带来困扰,并漠视本公司规章制度,不按正常流程请假所导致,且背离常理,因此不服仲裁结果。

而刘女士则表示,其作为孕妇,在医院诊断先兆流产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请假请求,但公司却以旷工为由作出辞退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最终,姑苏区法院以公司对刘女士作出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由,判令该公司需向刘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4万余元。

法官介绍说,本案暴露一些公司在怀孕女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刘女士在怀孕期间确实出现了“先兆流产”的情况,疾病症断书记录了刘女士先兆流产和保胎的医嘱,证明刘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观理由,以此为由请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该公司的请假程序,该公司决策层不予批准请假申请缺乏理由。在刘女士已经书面请假保胎的情况下,该公司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判令该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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