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孕妇民警二审判死刑 被驳回上诉
杀孕妇民警二审判死刑,被驳回上诉。据央视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今日二审宣判。二审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
2014年2月13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开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2月17日下午,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继续开庭,公开宣判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胡平当庭提出要上诉。
2014年4月1日上午9点,此案在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审理。二审开庭中,上诉人、辩护人、出庭的检察员对一审判决书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进行了重新质证,对辩护人提供的被害人家属谅解书等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谅解书的谅解人是被害人吴英的父母、兄长,但吴英的丈夫蔡世勇没有谅解。庭审并对检察机关提供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枪支射击次数等分析说明材料的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胡平辩称,其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三枪,是蔡世勇上来抢枪时击发的,一审说其连开三枪没有事实依据。检察员举证了三份分析说明,一是贵港市公安局刑侦五大队主检法医师对案发时射击次数的分析说明;二是主检法医师对吴英的损伤如何形成的分析说明;三是主检法医师对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如何形成的分析说明。
庭审焦点一:胡平是否因酒精中毒影响到意识?
此前,蔡世勇的姐夫赖先生表示,案发次日早上,胡平被提取血样进行检测,发现其血液内的酒精浓度达到109mg/100ml,属于醉酒。
另外一位参加庭审的人士曾向媒体表示,法庭上出具的证据中,有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鉴定报告,排除了胡平患有精神病的可能。
赖先生转述,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案发前胡平喝的米酒中放有姜片导致中毒,并认为胡平可能因酒精中毒,影响到了案发时的意识和行为。据一位参加庭审的人士转述,辩护方出具了与胡平一同办案、一起饮酒的其中一名警官所做的证据,以证明中毒可能影响案发时胡平的意识和行为。
庭审焦点二:是否与蔡世勇抢夺枪支时打死人?
据检方指控,胡平连开三枪后,蔡世勇被子弹击中右肩膀,吴英则被子弹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蔡世勇见妻子被击中,上前抢夺胡平手中的枪支,两人争抢至店外的街道上,被闻讯赶到的大鹏派出所民警分别控制住,并在蔡世勇的手上缴下胡平使用的“六四”式手枪。其后,蔡世勇、吴英被送往医院抢救,胡平被带回派出所。
赖先生称,他情绪之所以激动,是因为辩护律师认为,胡平击中蔡世勇肩膀后,蔡世勇与其抢夺手枪,在这个过程中造成开枪击中吴英,并最终造成了吴英死亡,属于过失杀人。
另一名参与庭审的人士转述称,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确实提出了吴英中枪的这种可能性:胡平击中蔡世勇肩膀后,蔡世勇与其抢夺手枪,在这个争执过程中造成开枪击中吴英,并导致吴英最终死亡。
庭审焦点三:是否适用故意杀人?
据悉,检方认为胡平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新华社报道,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饮用放了姜片的米酒疑似中毒影响了神经意识、枪击现场因为双方争执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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