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32岁少东家资助8岁女童:长大后嫁给我
台北市大理幼儿园校长之子余俊宽提告称遭骗婚诈财,指十一年前与曾读过该幼儿园纪姓女童的母亲谈妥,待女童长大就许配给他,他为此支付女童学杂费等开销长达九年,另每次借数千至数万元(新台币)不等给纪母,不料女童长大竟嫁他人。但台北地检署认定,此种类似指腹为婚的未来婚约,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全案纯属民事纠纷,不涉欺诈而不起诉。
据了解,余姓男子曾赴日本求学,返台后在父亲开设的大理幼儿园工作,生性羞涩的他每天忙于工作,没交女朋友。纪母则是两个小孩一男一女都陆续读该幼儿园,因接送小孩而接触余姓男子,双方逐渐熟识。据余姓男子提告,就在2002年,纪母向当年三十二岁的他提出未来婚约。
检方:都什么年代了
余姓男子指控,纪母提议要将当时八岁读小学二年级的女儿许配给他,他信以为真,一直在等待,且陆续借钱给纪母,每次约数千至数万元(新台币)不等,还帮女童支付就学的学杂费、日常生活费用。没想到前年女童长大成人约十七岁,他通过对方的脸书,才惊觉亭亭玉立的纪女竟然结婚了,但新郎不是他。余姓男子认为纪女与她母亲联手欺骗,向台北地检署递状,控告欺诈。
检察官收案后,仔细看了余姓男子的告诉状,觉得不可思议,都什么年代了,竟然还有类似古代指腹为婚的未来婚约;认定双方就算都同意且真的有此约定,该契约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女童长大后也不受这份契约束缚,并无欺诈可言。
另外,余姓男子虽然提到该份契约是在2006年10月签立,但检察官仔细详查后,发现契约上所签立的日期却是在2012年3月26日,且契约上还写“因本人(即纪姓女童母亲)不认字,以上所有内容皆请余先生书写后,经本人确认后签名并按指纹”,可见该契约内容,是余姓男子撰写后让纪母签字,因此所谓女童婚配一事,是否为纪母的真正心意,也难以证明。
与女童母举止亲昵
检察官还发现,余姓男子所提供十年前与这对母女前往淡水一游的照片,发现照片上余姓男子与纪母举止亲昵,每次借钱的对象又都是纪母;且不管余姓男子是借钱给纪母或是资助女童的学杂费,也都是余姓男子自由意志决定,纵使纪母或是纪女与余姓男子有金钱上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事债务的纠葛,与《刑法》欺诈罪无关,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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