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失独补偿 政策能否“生二胎”?
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25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这本来应该属于一种政策存在的缺陷或带来的“后遗症”,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认为,“国家计生政策同失独本身并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一种偶然的结果”。如果用这种“责任划分”说明“失独补偿”于法无据,就把一种客观现实困境,推向了主观认知上的否定,更让“失独补偿”于法无据显得强词夺理。
“失独补偿”语境下的“失独”,并非在生育不受限制的条件下,独生子女家庭失去了孩子,而是在“计生”政策下的独生子女家庭失去了孩子,这种“失独”怎么能说与“计生”没有必然联系?对整个社会来说,“失独”是一种偶然的家庭不幸,但一项政策对于一代人而言,这种“偶然的结果”必然包含在相关政策的后果中。其中,没有人认为,“计生”政策增加了独生子女家庭孩子的死亡率,而是偶发的对应人的死亡,对“计生”造成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就造成了“失独”家庭。道理很简单,这样的家庭,只要有两个孩子,怎么会变成“失独”?
其实,政府“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帮扶救助已做出制度安排,并不断加大扶助力度”,何必听到“失独补偿”就如此敏感?既然“行政补偿是指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那么,“失独补偿”也无损于“计生”政策的正确性。有关“国策”下涉及的社会问题,上升到国家行政补偿的诉求,也在相关公民的权利之中,不必用“没有法律依据”一口回绝。现在,“单独”都开放二胎了,面对“失独补偿”,政策就不能“生二胎”?作为计生委,是不是也可以拿出一点制定“超生费”时的智慧和热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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