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案审结
江苏一对双独夫妻车祸身亡,双方父母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诉至法院。15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冷冻胚胎不能继承。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刘某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5天,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沈某当日死亡,同车的妻子刘某也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沈某的父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女方父母刘某某、胡某某则辩称,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
这起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保存在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的冷冻胚胎
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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