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生拐卖新生儿获利 被判3年6个月
刘娟(化名)是成都市青羊区(微博)某社区卫生站的医生,于2011年8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卫生站为朱某接生一名男婴。朱某产下男婴后表示要放弃对该男婴的抚养权利,刘娟称可以帮她将男婴送到民政局。事后,刘娟却私下联系他人来收养该男婴,并以营养费的名义收取人民币4000元现金。经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现被拐卖的男婴已解救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提出,4000元钱的营养费是收养人让她转交给小孩的妈妈,刘娟想这个钱给不给小孩的妈妈她都不知道,于是就收了该4000元钱并且占用,只构成侵占。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朱某待产该婴儿时表示要放弃对该婴儿的抚养权利,被告人刘娟称等婴儿出生以后可以帮她将婴儿送到民政局。婴儿出生后,被告人刘娟没有将婴儿送到民政局,却私下联系他人来收养该男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娟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收取4 000元人民币并且占用的事实只构成侵占,而没有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辩解,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不应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被告人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工作的单位无接生资质却进行接生,并且将接生的婴儿在未经该婴儿的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他人抚养,同时以营养费的名义收取人民币4 000元现金,属于借送养之名出卖儿童。
二、被告人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被害人在待产时虽然明确表示放弃对该婴儿的抚养权利,但被告人称该婴儿出生以后送民政局时,被害人才真正确定放弃对该婴儿的抚养权利,并且该男婴出生后几天,被害人也一直认为该男婴送了民政局。后来被害人向被告人要求要回该男婴时,被告人却说该男婴已经“送”人了,并且需要二万五千元钱才能要回来。
另外,在被告人将该男婴给他人时,以营养费的名义收取其4 000元并全部耗用。故被告人提出其收取4 000元并且占用的事实只构成侵占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法院不认可。被告人刘娟作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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