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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夫妻在香港生头胎内地生二胎被罚20万

2014-12-05 13:51:03   千山晚报  

广东珠海的兰某夫妻在香港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孩子已取得香港合法居民身份。5年后两人又在珠海生育第二个孩子,半年后便收到了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近20万元。兰某夫妻认为超生并不包括“境外生育”,计生部门则认为法律规定计生政策适合省内及省外的超生,“省外”包含“境外”。该案珠海市金湾法院一审判处兰某败诉,1日下午在珠海中院进行了二审,将择日宣判。

香港生头胎 珠海生二胎

2008年5月9日,兰某在香港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并入户香港。2013年2月3日,在珠海市人民医院生育第二个子女。2013年7月1日,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兰某违法生育一案进行立案、呈报。2014年3月6日决定对兰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97868元。

收到征收决定后,兰某夫妻将计生部门告上法庭,认为第一个孩子出生在香港,已入户香港,且未回内地生活,应当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在不能确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国内入户、生活前,按规定,可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暂不计入征收社会抚养费范畴。而自己的第一个子女属政策内生育,且已入籍香港,不可能回内地入户、生活,从总体上看,依法应暂不计入超生子女数,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

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则表示,兰某强调第一个孩子在境外,但计生部门对其做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不是对兰某生育长子的事实做出处罚,而是对其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做出的征收决定。

在香港生二胎可暂缓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计生委此前的规定,“夫妇均为广东城镇居民,第一孩在内地出生,第二孩在香港出生,在不能确定政策外生育子女是否回国入户、生活前,按照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可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

兰某借此提出,自己夫妇的情况与国家计生委规定在行为本质上一样,所产生的结果、影响及所使用的社会资源都是一致。且自己非刻意违反计生规定,生育期间,计生人员一直不闻不问,直到二孩出生后才征收抚养费,是“钓鱼执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明文规定自己这种情况不能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自己的情况是一种新的情况,应由国家计生部门重新定义。

一审判定兰某夫妇“超生”

一审中,计生部门提出,兰某夫妇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省,其在境外的生育行为应受广东省相关条例调节,其在境外所生子女应计入该夫妇子女数。法院一审认定,兰某确实有违法生育的事实,计生部门据此对原告予以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日二审中,计生部门也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不仅是本省且居住在省外的本省户籍公民的生育行为。兰某认为户籍在本省但是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外的情形是没有规定的,但“从文字表述来说,省外应该包含了境外,因此内地生得第二个小孩受调节”。

此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昨天上午,国家卫计委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有关问题时称,普遍放开二胎尚无时间表。

对于社会抚养费是否会废除的问题,国家卫计委回应称,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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