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将取消晚婚假 湖北仍然保留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猜想。
今天下午,《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明天,《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条例草案删除了之前关于晚育的规定,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草案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三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草案明确,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保留对晚婚假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
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草案删除了关于对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参照《条例》中有关公民晚婚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草案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延长生育假期,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
此前,广东等一些省份在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中,取消了晚婚假。
湖北省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草案规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不过湖北拟增加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假奖励,与此前的30天晚育假相当。草案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草案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草案明确: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服务奖励优惠待遇;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办
草案规定,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针对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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